我2001年11月开始使用手机,那时候在读大四,周围的同学大部分使用的都是移动卡,而当时移动和联通的短信息还不能互通,再加上也听到过“移动的信号比联通的信号好”之类的传闻,感觉移动的品牌吸引力更强一些,所以我的第一张手机卡,我选择的是移动。从 2001 年 11 月到 2004 年 9 月,在这两年零十个月的时间里,我更换了三次手机号码,但一直是移动的用户,印象中对移动没有什么满意或不满意的地方。
2004 年,我换了一份工作。新单位和联通签有协议,组建有一个虚拟网,我所在的这个部门里的同事,用的全是联通卡并都加入了这个虚拟网。该虚拟网的用户互相通话是免费的(最优惠时是本省范围内全免),没有通话时间长度的限制,在周围同事的一再劝说下,我加入了联通用户的阵营。使用联通卡后,觉得联通的信号并不像传说中的那么差,和当初使用移动卡时相比,通话质量没有明显差别。
2005 年,我的单位和移动也签署了合作协议,也组建了一个虚拟网,同时移动还向我单位工作人员推出了“一元购机”的优惠活动,就在这次活动中,发生了一件不愉快的事情:我单位和移动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列明了“一元购机”的首次预存话费、月最低消费和设置最低消费时间的要求,同时声明我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一元购机”时还需与移动签署个人协议,但并未附有个人协议的具体内容。问题就出在这个环节上。个人协议的签署是以单位合作协议的签署为前提的,它的作用应该是细化与明确我单位工作人员与移动公司之间因办理“一元购机”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不应该再对单位合作协议中已经列明的消费要求再有任何变相的提高。可是,就在这份个人协议某一条款的中间,请大家注意,是在某一条款的中间,而不是在该条款的开头或是单独成段等相对让客户容易看清楚的地方,印着“甲方(客户)承诺首次预存话费从本协议签署次月起 12 个月内消费完毕,如消费不完,甲方同意乙方(移动公司)对剩余金额进行补收……”。对于人数超过五千人的集团客户,移动都绞尽脑汁地玩文字游戏,何况是那些单个的客户呢。
有了这次经历,我个人更加觉得国家有必要统一制定包括“入网协议”在内的各类协议的标准版本,各通信运营商与客户签署的各项协议都必须采用国家制定的标准版本,如实际情况需要在协议的字面上做些改变,要么留空让客户个人填写,要么用醒目的字体和字号打印,否则该协议对客户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效力。这样才能有效避免通信运营商利用消费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淡薄大玩文字游戏的情况发生。
从今年三月份起,我有了登录联通网上营业厅查询话费的习惯,发现了两项未经我同意就开通的收费服务(合计 8 元人民币),经过打 10010 投诉,联通都分别在一个星期之内就退还了这两笔话费,效率应该还算可以。
作为一名“曾经移动、如今联通”的用户,我并不偏爱联通而敌视移动,我只是希望两家运营商能把各自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放在完善通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上而不是在互联互通上人为地设置障碍,把维护客户权益、取缔消费陷阱落实到行动中而不是停留在口号上。我衷心地希望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都能走得更远、走得更好!


